烟台渔船未安装卫星定位罚款并禁止离港
昨日(14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获悉,自4月1日起至5月31日,省渔洋与渔业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终端专项执法检查。不按规定配备或不能保证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海洋捕捞渔船,将受处罚。 据了解,按照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山东省渔业船舶应急救援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规定,44千瓦以下渔船必须配备并随船携带使用CDMA定位手机,44.1千瓦以上渔船必须安装卫星定位和AIS防碰撞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使用。在制造、购置和买卖渔船时,需要办理渔船信息终端设备入网、注销和过户手续。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AIS设备、射频识别标签或携带CDMA定位手机,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将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离港,责令立即改正,并扣减2013年度10%油价补助。(姜晓 黄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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