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1875—1963),字秉甫,号
衡山,汉族,浙江
嘉兴人,著名爱国民主人士,
中国法学家,政治活动家,曾任民盟中央
主席,历任中央人民政府
委员、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
沈钧儒
沈钧儒,1875年1月2日生于
江苏苏州,1963年6月11日卒于
北京,清光绪时
进士。曾出席在
柏林召开的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当选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副
主席。著名的救国会“七君子”领头人。
1926年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
委员兼秘书长。
1928年后任
上海法科大学(后改为上海法学院)教务长,并执行
律师业务。
1933年参加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1935年12月领导成立
上海文化界救国会,发表宣言支持“一·二九”学生运动。
1936年救国会又发表救国宣言,同年5月参与宋庆龄、马相伯等领导成立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11月与邹韬奋、李公朴等七人被
国民党反动派逮捕入狱,
坚贞不屈,直至1937年7月才获释。
1938年代表救国会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
抗日战争时期,曾组织平民
法律扶助会,为被迫害的人民、抗日
军人家属及进步图书杂志义务辩护。还在
汉口筹组抗日救亡总会。
1941年倡议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
1946年1月代表
民盟参加旧政治协商会议,为争取全国的和平民主而斗争。当国民党反动派撕毁旧
政协决议,下令召开伪
国民大会时,曾代表民盟发表声明,坚决反对伪国大。
1947年民盟被国民党反动派非法解散,1948年初在
香港主持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发表紧急声明,坚决与
中国共产党合作,终于促使民盟走上革命道路。同年5月响应
中共五一宣言,9月赴东北
解放区,次年春到北京,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
建国后,历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