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之儒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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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07 | 回复0 | 2011-8-30 23: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儒家的人伦关系

儒家人伦的内容极其丰富多彩,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知道,人伦关系能否很好地得到调节,社会秩序能否很好地得到维持,有没有一个适合该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的人伦规范体系是极其重要的因素。思想家们对于天人关系、人性问题和义利关系等问题的探讨,最后必然要落脚于人伦问题。根据历代思想家们的论述,中国人伦关系主要分为五条:男女结合,乃人类社会之始,故有夫妇之伦;夫妇生子,而有人类社会的延续,故有父子之伦;既有社会,必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故有君臣上下之伦;社会是代代相续,必有代际人伦关系,故有长幼之分;人生在世,结友以互助,故有朋友之伦。这五条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五伦”,只是其次序不同而己。《易传•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这个说法,较孟子五伦的排序更富逻辑性,下面分而述之。

(1)夫妻关系

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原始初民,首先实行的是群婚制,这种情况,在上古的一些典籍中多有记载。《庄子•盗跖》中说:“神农之时,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麋鹿共处,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吕氏春秋•恃君览》上也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在一些神话传说中,这种男女生活状况也得到了印证。比如,历史传说黄帝之母附宝感北斗而生黄帝,炎帝之母女登感神龙而生炎帝等等,这些神话的背后,隐藏的就是原始时代男女群婚,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历史真相。在这一时期,由于没有固定的夫妇关系,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夫妇之伦理了。所以说,夫妇之伦,应当始于原始时代的男女性禁忌,

一定的性禁忌,必然会逐渐形成较成型的男女性关系的伦理规范。

首先,关于夫妇伦理,传统之礼规定了其婚姻的本质。其一,婚姻是为了联结两个家庭的利益。其二,婚姻是为了祭祀祖先。其三,婚姻是为了生子继嗣。这三条,根本不考虑夫妇双方个体的利益和幸福,以个体的利益服从于家庭和家族的利益,就是宗法等级制下婚姻的伦理实质。

其次,同宗同姓的男女不能结婚。《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郑叔詹语:“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在《礼记•大传》里也有相似的记载。《论语•述而》里陈司败问孔子,昭公懂不懂礼,孔子回答说,当然懂礼。陈司败不满意,就对孔子的学生巫马期说:“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也党乎?君取(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当时鲁国国君鲁昭公娶了吴国的吴孟子为妻,吴国是周文王的伯父太伯的后代,鲁国是周文王的儿子周公姬旦的后代,都为姬姓,按当时同姓不能通婚的规定,鲁昭公此举有背于礼仪,而孔子出于为“尊者讳”的考虑,只能说鲁昭公懂礼,所以陈司败说我听说君子是没有偏袒之心的,难道君子也有偏袒之心吗?这里反映出的就是同姓不能通婚的礼制。

第三,男女不能自己做主结婚。《诗•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礼记•坊记》:“男女无谋(媒)不交。”等等,都记载了当时男女之间受授不亲的社会规范。当然,不是因爱而缔结的婚姻,肯定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婚姻,所以,当时的人们因为两性伦理观念的淡漠,有许多混乱的伦理关系。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发现了这个问题,并开始强调夫妇之间的伦理规范。比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有“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周易•家人•彖》上也有“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这些论述涉及到了夫妇伦理三个方面的规范。第一,夫妇之间应该友爱相处。第二,要保证夫妇之间的和谐,夫妇应该各尽自己的伦理义务。夫者,应该和乐、守义、纯朴、厚道;妻者,应该勤勉、守正、忠贞。;第三,夫妇之间关系到两姓之好和先祖后代,所以不可以不恒久。这些规范,反映了最一般的夫妇之道,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且这种夫妇之道也是针对夫妇双方来说的,有比较公正、公平的一面。但是到了孟子的时候,提出了“夫妇有别”的伦理思想。这个“别”字,有着丰富的内涵,涉及到了名分、职责、礼仪、称号等诸方面的区别。一家之内的夫妇尚且有别,一般的男女两性之间更要有别。孟子所说的“别”,除了包含有男女有别的意义在内外,主要是指男女之间要依礼而行。例如,男之有室,女之有家,必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等,当然,孟子说的“男女有别”,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夫权和性压迫的消极因素在内。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加强,男主女从、男尊妇卑的伦理规范也被强化。这种夫权主义的夫妇伦理规范,在秦汉之际的关于礼的典籍中有突出的表现。例如,《大戴礼记•本命》说:“妇从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同样这本书还有这样的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在这些材料的字里行间,夫妇之间那种相亲相爱、休戚与共的关系荡然无存了,代之的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它重点强调的是做妇人的伦理义务和做丈夫的权利。妇人已经没有了任何自由的选择权利和机会。这种不平等的夫妇伦理规范,把妻子完全沦落到丈夫私有财产的地位。而且显然,夫妇关系的这种状况是与家天下的政治专制主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在儒家尤其是孟子以前的儒家伦理学说中,还是比较讲夫妇之间的爱和相互的伦理义务的。他们虽然也讲妇对夫的顺从,但远不象法家那样讲得绝对。法家从商鞅开始,就倾向于把伦理法制化。秦统一中国后,秦始皇曾经进行过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其礼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行,这也是秦汉之际关于礼的论著中为什么多讲夫权主义夫妇伦理的历史原因。

(2)父子关系  

关于父子之伦,中国历来特别重视。早在舜时实行的“五教”中就有“父义”、“母慈”、“子孝”的规定。西周以来的典籍对于父子之伦也有很多论述。例如《左传•隐公三年》提出“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管子•五辅》提出“为人父者,兹惠以教;为人子者,孝悌以肃”等等,儒家则继承了以前的伦理文化,并对父子伦理作了重要的发展。孔子对这一关系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当然,他更强调的是为子者的义务——孝。例如,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

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

孟懿子问孝、孟武伯问孝等等。孔子的几条论述,讲了孝的六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以敬养父母。不养父母,当然是莫大的不孝;养而不敬,亦是不孝;养父母要给饭吃,养狗养马也要给饭吃,只有对父母的尊敬才可以把两者区分开来。

第二,养父母不仅要敬,而且还要经常保持愉悦的颜色。一个人只有把赡养父母看成是一件幸福的事,才能保持快乐的容色。装相是装不出来的,所以孔子说在行孝中“色难”。

第三,侍奉父母要无违于礼。这是对侍奉父母的外在行为细节方面的规定。人们在和父母长期的相处过程中,难免会有做得不到之处,所以孔子主张,要根据先王留下的礼的规定去侍奉他们。有了礼做标准,在孝敬父母上就不会有过与不及的问题了。

第四,委婉地劝谏父母的过失。父母和任何人都一样,难免会有想错做错的时候,为人子者,在父母有过错的时候,应当委婉、耐心地规劝父母。当劝谏不被父母接受时,做人子的也不能因此放弃孝道,而应该对父母保持尊敬和顺从,不冒犯、不忤逆,心虽忧愁却不怨恨父母。

第五,善保己身,行正道,不犯刑律,不使父母担惊受怕。《论语•为政》里说:“父母,唯其疾之忧。”意思是说,一个人,若能使做父母的不为自己的疾病担忧,也就是做到孝了。“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一语,亦有避免父母担忧的意思。因为在当时,战乱频繁,而且交通不变,儿女远游,一方面会使父母因思念而担忧,另一方面,会使自己在父母的晚年不能尽孝。

第六,在父母去世之后,应继承父母之志,绍述父母之事,不做背父母之道的不肖之子。孔子曾“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为政》)对于这一条,我们应该善于理解。“无改于父之道”,是指无改于父之善道,继父之正道,并非是对父亲的所作所为一概保持不变的意思,如果父亲有过,其子也继之,并说是继承“父之道”,那就不是孝,而是恶了。

孔子所说的这六条,是孝德的主要内容,。他所说的孝,只是从为人之子的名分出发,而无需有任何的前提,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孟子是孔子道统学说的继承人,他在人伦学说中,也继承了孔子重父子的思想,把父子之伦放在众伦之首。他提出的父子关系的模式是这样的:

第一,父子之间要保持亲情。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天然的血亲骨肉关系。孟子认为,保持这种自然的亲情,是亲之道的根本。“易子而教”。在孟子看来,相教相正是师友之间的事情,而不是父子之间的事情。如果父亲以正责子,其子必心生怨恨,从而造成父子之间的离心离德。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一,古代的易子而教并不排除其父教子,而是为了取长补短。其二,父亲教子以正,是为父的天职。为父而不教子,何以为父。孟子为了保持父子亲恩,而排斥父子之间的责善,可谓是胶柱鼓瑟,顾此失彼。

第二,不以廉害亲。《孟子•滕文公下》载,陈仲子为保持其廉洁,避其兄离其母而独自生活。在孟子看来,人伦之情每个人都应该很好地保持,不能因求廉而害母子兄弟之亲恩。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里说“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惟人为大。人之所以为大者,以其有人伦也。仲子避兄离母,无亲戚、君臣、上下,是无人伦也。岂有无人伦而可以为廉哉?”

第三,不以天下俭其亲。这是就亲死行葬而言的。《孟子•公孙丑下》载,孟子厚葬其母,他的一个弟子问,丧事是不是太奢侈了,棺木是不是太华美了,而孟子认为,财物与其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相比,前者轻,后者重,所以,不能为爱惜财物而薄待自己的父母双亲。这种伦理观念,当然只有在剥削阶级那里才行得通。应该说,保持亲子之间的深厚的亲情是对的,但搞厚葬就不对了。尤其是在当时民众困苦不堪的情况下,就更不应该了。墨家之所以对儒家的主张提出激烈的批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儒家提倡厚葬糜财而贫民。

第四,终身倾慕、亲依父母。这是就人的内在的情感而言的。人在小时候,对父母有一种天然的亲依爱慕之情,长大之后,自立能力渐强,因而对父母的亲慕之情便减少了,等到娶妻生子之后,其爱慕之心便转移到了妻子身上。在孟子看来,如果人能够终生亲依父母,可就算是孝了。孟子“大孝终身慕父母”的伦理观点,是与孔子的“色难”相一致的,孔子是就容色表现上论孝,孟子是就人的内心情感论孝,其实质是一样的。

第五,事父母之难在于“养志”。对此,孟子也有一段重要的论述: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未失其身而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曾子养曾皙,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曾皙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养志也。事亲若曾子者,可也。”(《孟子•离娄上》)这段话所说的“养志”有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说为人子者如能持守其身,使不陷于不义,则父母其心必安。一失其身,则亏其体,辱其亲,虽日用三牲之养,其父母也难以高兴起来。其二,是说为人之子,在日常生活中侍奉父母,要善于体察父母的心意,不使父母的心情有不安歉疚。曾子养父既能很好地养父之身体,又能承顺父之心意,因为他让父亲知道有剩余的酒肉,其父才可以尽情的吃好。曾元养父就稍逊一筹了,即使有剩余的酒肉也说“无”,其父怎能只顾自己大吃大喝呢?

孟子所讲的这五个方面,也主要是对为人子者的伦理要求。这五者,都表现了一个“亲”字。不过,这个“亲”不仅仅是天然的血缘之亲,而是被伦理化、社会化了的血缘之亲。在这个“亲”字中,包含中国古代的家庭制度、社会政治制度诸方面的客观要求,在其实践中也有一定的传统礼仪的制约。孟子基于人类自然亲情而定父子之伦,应该说是比较合乎人们的一般心理的。

第六,孝的最高境界在于继志。家族要兴旺,全靠出贤孝的子弟,若弟子不贤、不才,虽然积钱、积谷、积产、积书也终是枉然。

3、兄弟关系

兄弟伦理,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也多有论及。《诗•小雅•棠棣》中有“兄弟既具,和乐且孺”的诗句,意思是说,兄弟在一起,应该和乐亲睦。《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把兄弟之伦概括为“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应该说,兄友弟敬,亲爱和睦,是兄弟之伦的传统。

儒家继承了传统的兄弟伦理,并加以强调,孔子把兄弟伦理的原则概括为“兄弟怡怡”(《论语•子路》)。怡,是和乐的意思。孔子此语,是说兄弟之间,应该谦顺和睦,和乐相处。孔子还在多处称道“悌”。悌是为弟者应尽的伦理义务,即恭敬、顺从兄长。这一伦理规范对于维护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孟子进一步发挥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他以舜为例,讲舜是如何对待弟弟的,舜明知其庶弟象平时非常恨自己,但他仍然不记怨恨,主动地友善,不耿耿于仇恨。

孟子还对长幼的伦理作了阐述和发挥。实际上,长幼伦理,是父子伦理和兄弟伦理的引申和在范围上进一步的扩大。一个人如果能够实行孝悌之道。处理长幼伦理关系也就没有什么困难了。关于长幼伦理,《孟子》一书有一些论述,比较熟悉的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关于长幼伦理的主要意思有三点。

第一,在乡党,以年长者为尊。人们相处时,长者应该为首,幼者应该为从;长者应该爱护、率导幼者,幼者应该尊敬、听从长者,即使是富贵之人,也不应该慢待长者。《论语•乡党》里也有这样的记述:“乡人饮酒,杖者出,斯出矣。”杖者,拄拐杖的人,也就是老年人。周礼上讲,在古代人人都要尊老敬老。所谓“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于其家。”就是说,对九十岁的老人,天子有事,也要到老人的家里去。

第二,长幼相处,应该遵从于礼。知道尊敬长者,在办事或待人接物时就应该从于长者之后。

第三,要把孝亲敬兄之心推广开来,施于整个天下,既善待自己的老人,也要善待他人的老人,既疼爱自己的弟弟,也就应该疼爱他人的弟弟,以实现整个人际关系的和睦。

“长幼有序”的伦理,也是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和家庭生活中,实行的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年长的人,在实际的生活经验上一般要强于幼者,所以,被定为继承者也是有基础的。这样也可以避免兄弟之间为争夺继承权而发生的争斗了。孟子把“长幼有序”作为五伦之一,是具有远见卓识的。而且这些关于长幼之伦的礼仪规范,体现了中国传统伦理中尊老敬老的一贯精神,表现了中华民族高尚的道德文明,至今仍有继承的价值。

4、君臣之伦  

应该说,君臣之伦和朋友之伦都属于社会伦理的范畴。对于君臣之伦,孔子从其“正名”的思想出发,讲了不少的原则。比如:在《论语•八佾》里: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另外在《论语•宪问》里,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之,而犯之。”等等。概括来讲,孔子主要指出了君之所以为君的五个方面。其一,使臣以礼。这个礼,是指西周以来的国家大法、制度。所谓君使臣以礼,就是君主使用臣下要按照国家的大法、礼制的规定,而不能随意奴役臣下。其二,尚贤使能。天下国家之大,决非一人所能治国。因此,只有尚贤使能,才能安定天下。卫灵公虽然无能,但他因为能任用贤能之人治理国家,所以卫国无失于治。其三,宽待百姓。要求君主以仁义之心对待臣下和百姓。古代的人们因为居无定所,所以常常流动,如果某个国家的君主比较暴虐,其民就会逃往他国,是为失民。如果能够实行惠政,以仁待民,他国的人民就会携妻荷子来归,是为得民。因而国家才会得治。其四,公平无偏。作为天下的最高统治者,如果能凡事出于公心,不偏爱任何人,就会获得公众的拥戴。其五,则天无为。这是为君主树立的一个理想目标。其意思是以天为法而行教化,不尚人为智巧,不逆天时、天德而行。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

关于臣之为臣的伦理,孔子也提出了四个方面:其一,以道事君。即依照仁义之道、礼法事君,而不可故意去逢迎君主的个人好恶。其二,以忠敬事君。这条规范,侧重于对为臣者的内心和平时态度的要求。其三,当君主有过失时,要敢干进行劝谏。事君忠敬,而非盲从,如果君主有过错,做臣下的就应该犯颜直谏。并且“不可则止”。其四,“以惠养民,以义使民”。这是就为臣者与百姓的关系而说的。国家大臣对待百姓的态度如何,直接影响到君主的威望和国家的兴衰。所以,孔子非常赞赏郑国的政治家子产,认为他做到了“其便民也义,使养民也惠。”

孔子的君臣伦理是从其“正名”的角度来论述的。到了孟子的时候,则侧重讲君臣之间的政治伦理关系。

孟子认为,君臣之伦理是一种政治、利益连结起来的即主从关系,它不同于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父子伦理关系。孟子提出以“义”来规范君臣之伦,以别于以“亲”为原则的父子之伦。孟子在君臣伦理上的重要观点是:在君主来说,其一,民为本,君为轻。他认为实现天下大治的一个关键是争取民心,所以他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重要命题,把百姓的地位提高到了国家和君主之上。其二,君臣有义。就是说为君者要遵守君的名分,为臣的要恪守臣的道义。如果君主不守其义,则臣就不必再向他尽臣下的义务了。那么在君臣伦理中什么是为臣的道义呢?和孔子一样,他认为作为一个臣下,首先要以道义和忠敬事君,并在君主犯下过失的时候进行劝谏。和孔子不同的是,他认为对于残暴的君主,为臣的不仅不必再行什么道义,而是应当奋起讨伐,为民除害。孟子是很赞成商汤和周武王伐桀讨纣的,他不把这种讨伐看成是对于君主的背叛,而看成是对于独夫民贼的诛戮。孟子的这一观点,代表了他的以民为本、以君主为轻的一贯思想。

5、朋友之伦

关于朋友伦理,历代的思想家们也多有论述,概而言之,不外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择友的伦理,一是关于交友的伦理。

关于择友的伦理,儒家的思想家们认为,选择朋友要选择德行或学识各方面比自己强的人。孔子强调与直者、谅者、多闻者交友,认为这样的朋友对于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增长自己的才干有很大的益处。而与便辟、善柔、便佞的人交友,对自己的品德、学问和才能的提高没有一点益处。孟子认为朋友相交,贵在志同道合,不能仗恃其他条件与人相交。


关于交友的伦理,儒家也有其要求。其一,与朋友相处,要保持忠信的原则。所谓“同师曰朋,同志曰友”,只有在道义上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才能成为朋友。其二,朋友之间,要相互责善。朋友间既然是一种同志、道义之交,那么就有责任帮助对方提高德行,如果朋友有了过失,就要诚心地劝告他,使他改正。并且要注意方式方法。其三,在物质方面尽自己之力来帮助朋友,患难与共。富以济贫,有以济无,对朋友来说是一种当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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