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了解的贪官,走向犯罪都是从道德败坏开始的,都是从行为操守不检点开始的。我曾经接触过一个从基层上来的干部,工作非常踏实,突然出事了,办案人员让我签字,我很难过。我觉得不可思议。办案人员就给我介绍,他在县里当副书记时交上了一个坏朋友,把他领到饭店,酒过三巡,给他找了个“小姐”。后来,他调到市里当局长,这个“小姐”就跟到市里。他在办公室和女同志谈话的时候,这个“小姐”就能进来打女同志一个嘴巴。不管开任何会,她打个电话让他去他立即就得去,没法正常工作。后来逼他搞钱,结果是既挪用又受贿,搞了几十万元钱让她拿去做生意,最后东窗事发。就是一念之差,道德防线崩溃了,结果是万劫不复。
本文摘自:《新华日报》2006年12月13日A4版,作者:董长征,原题:《犯罪从道德败坏开始》
12月4日,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被评选为“2006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检察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他:
很多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都有共性,即都有一个苦难的童年,都有一个奋斗的青年,都有一个上升的中年,最后都有一个悲惨的晚年。
我工作几十年,接触大大小小贪官无数,我就没经历过一个送钱的人打死也不说的。
很多贪官都烧香拜佛,寻求保佑,但最后也没有躲过牢狱之灾和灭顶之灾。
我了解的贪官,走向犯罪都是从道德败坏开始的,都是从行为操守不检点开始的。
一、贪官级别越来越高腐败危害越来越重
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腐败案件,但是,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
从犯罪主体上看,涉嫌贪污贿赂的官员职务层次越来越高。20世纪80年代初,查处的往往都是基层直接管钱管物的厂长、经理、采购员、会计、出纳员。从90年代开始,领导干部犯罪越来越多。
仅赖昌星走私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就有160余名。沈阳“慕马”案中,有100余名局级干部向他们行贿,很多县委书记、县长、区委书记、区长和一些主要局的局长基本都给他们送钱了。2000年底,我被调去查办慕绥新案件。和慕绥新谈话之前,我先找了他的秘书,秘书说:“你让我说谁给慕绥新送钱了,我说不出来,但是让我说谁没给他送钱,我能说出来。”
二、年轻勤奋晚节不保贪官经历惊人相似
从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个案分析,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犯罪,其原因很复杂,但也不无规律可循。首先是客观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体制弊端和制度缺欠
权力过分集中,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条件。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个是它的腐蚀性,一个是它的扩张性。如果权力不加监督不加制约,任凭它的自然属性发挥作用,腐败是必然的。那么,腐败条件是什么?西方学者有个说法,腐败条件等于垄断权加上自由处理权减去责任制。垄断权,是唯一的,如工程拨款,拨给张三行,拨给李四也行,拨给王五也没错。那么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选择,秉公办事的人,他就会选择最需要的,对工程最有利的;贪图私利的人,就会选择给他好处多的人。他的选择有极大的自由,并且不必为选择承担后果和责任,一旦追究起来,在程序上都是公开的,集体讨论的,集体决定的,按程序来的。为什么那些年银行呆坏账那么多,就是因为银行没有责任制,只管往外贷,甚至内外勾结,收不回来也没关系,最后都核销了。这种情况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