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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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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木   发表于 2010-12-22 11:3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对“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部分产权”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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