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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常识--社会风俗--男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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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人生   发表于 2011-7-21 15:45: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男尊女卑

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

周代,宗法社会形成,男子从属于家族,女子从属于男子,开始男尊女卑。

东汉女学者班昭著《女诫》七篇系统地阐扬男尊女卑的观念、夫为妻纲的道理及三从之道、四德之仪。

《周易•系辞上》:“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

汉班昭《女诫.夫妇》:“夫有再娶之义,妇夫二适之父,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故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

《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

2.男女授受不亲

上古男女交际自由,进入宗法社会后,女性逐渐沦为男性的附庸。儒家经典强调男女隔离与疏远。市井小民等下层社会,虽宽松得多,但也受到较深的影响。

《孟子.离娄上》:“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叔援以手,权也)

《礼记.曲礼》:“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zhi),不授受。嫂叔不通向,……外言不入于捆,内言不出于捆。……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

明沈采《千金记》第十一出:“多谢客官。自古道‘男女授受不亲’,待奴家放在地下,客官自取。”

3.贞洁崇拜

群婚时代,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无所谓“贞洁”。

父权制建立后,形成男子占统治地位的一夫一妻制。为保证财产传给亲生之子,乃产生要求妇女保持贞操的强制措施。

班昭《女诫.夫妇》:“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父。”

程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清俞正燮《贞女说》:“尝见一诗云:‘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腔。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呜呼!男儿以忠义自责可耳;妇女贞烈,岂是男子之荣也!”

4.七出三不出

中国封建时期休弃妻子的7种理由和不准休妻的3种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窃盗。

为防止妻子无着致成社会累赘,封建法规又定了不准休妻的“三不出”:“三不出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而后富贵。”贫戝之交不可亡,糟糠之妻不下堂。

《元典条》又规定犯*之女不受“三不出”的保护。

对违反“七出三不出”的男人,汉魏时起即有律令,《唐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则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出而出之者杖一百;若犯恶疾及*者不用此律。”

封建时代,丈夫无恶不作,妻也不能离舍。《白虎通•嫁娶》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唐律》曰:“妻妾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明律》中规定:“若要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

七出制度对女性不公。明代大臣刘伯温反对把“恶疾”与“无子”列入“七出”,曾建议将“七出”收为“五出”,未果。


胜利和眼泪!这就是人生! ——法 巴尔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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