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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流派及其起源--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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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人生   发表于 2011-8-30 23:40: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法家及韩非

韩非生于公元前280年,卒于公元前233年,是韩国公子,与李斯同为荀况的学生。韩非生在战国末期,当时韩国在战争中屡遭失败,丧师失地,在强大敌国西秦的武力威胁下,面临着忘国的严重危机,为了救亡图存,韩非曾多次上书韩王,主张变法,他的建议未被采纳,于是退而作《孤愤》、《说难》、《五蠹》等十万余言。韩非代表了法家的顶峰。

韩非的政治主张未被本国统治者所接受,却得到了秦王政的赏识,富有讽刺意味的是,秦国比别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更彻底地实行了韩非的学说,可他又恰恰死在秦国的监狱中,他死于其老同学李斯的政治陷害,因为李斯嫉妒韩非。

韩非是法家最后的也是最大的理论家,在他以前,法家有三派,各有自己的思想路线。一派以慎到为首。慎到与孟子同时,他以“势”即权势为政治和治术的最重要因素。一派以申不害为首。申不害强调“术”(办事、用人的方法艺术,也即政治手段)是最重要的因素。另一派以商鞅为首。他最重视法(法律、法制)

韩非认为,此三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在他看来,明主象天,因为他依法行事,公正无私。明主又象鬼,因为他用人有术,用了人,人还不知道是怎么被用的,这就是术的妙用,此外,明主还有权威、权力以加强他命令的力量,这是势的作用,这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2、法家的社会背景

法家学派的产生与三晋文化分不开。三晋文化是指韩、赵、魏一带的文化,三晋处于四战之地,地理条件不如邻近的大国,缺少天然屏障和回旋的余地。为了在激烈的斗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些国家对内注意改革,练兵,储粮,对外则随时权衡国际交往的利弊,利用矛盾,争取外援。法家吴起、商鞅、韩非等,纵横家苏秦、张仪等,虽然其中有些人后来在三晋以外受到重用,但他们最初都萌发于这一地区,这也是形势逼出来的。另外,荀况的思想兼有儒法两家的特点,这与他曾受过三晋学风影响有关。秦国是后起的诸侯国,其地虽然为姬周故乡,但在平王东迁以后,文化中心就随之东移,秦陇反呈空虚之势,所以秦文化长期落后,缺乏自己的传统,没有实行严格的宗法制,秦孝公以后,主要受三晋文化的影响,因而商鞅、韩非等人的法家思想在秦得以重视。

周后期的几百年,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孔子时代已经有一些贵族丧失了土地和爵位,又有些平民,凭着才能和运气,顺利地成为社会上、政治上的显要人物,社会各阶级原有的固定秩序被打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侵略和征服,大国的领土越来越大,为了进行战争,准备战争,这些国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也就是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机构和功能比以前越来越复杂得多了。

新情况带来了新问题,当时各国诸侯面临的都是这样的情况。自孔子以来,诸子百家共同努力解决的就是这些问题。但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多是不现实的、难以实行的,因为当时各国诸侯需要的不是对百姓行仁政的理想政治,而是如何应付他们的政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方法。

当时有些人对现实的实际政治有深刻的理解。诸侯常找这些人出主意,把他们当作顾问,有时候竟成为首相,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法术之士”。之所以称他们为法术之士,是因为他们提出了治理大国的法术,这些法术主张把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君一人之手,他们鼓吹说,这些法术即便是不十分聪明的人也会用,因而国君根本不需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忠实地执行他们的法术,哪怕是只有中人之贤也能治国,并且治理的很好。还有些法术之士更进一步将他们的法术理论化,作出理论的表达,于是构成了法家的思想。由此可见,把法家思想与法律和审判联系起来是不全面的,用现代的话说,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谁如果想组织人民,充当领袖,谁就会发现法家的理论与实践仍然很有教益,很有用处,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家的思想容易走向极权主义。

3、法家的人性论

韩非的老师荀子主张性恶论,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建立起他的重视礼的伦理学说体系。韩非作为荀子的学生,对于性恶论作了极大的发展,提出了“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学说,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重法制而轻视甚至否定礼义道德的伦理思想体系。

韩非子从人的生理机能方面入手,论述其人性论。主张人是自私自利的,是自为的,他认为人人都有求生存的欲望和本能,人人都有欲利之心。他说“人无羽毛,不衣则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得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既然人人都有“欲利之心,”所以人们为了生存,不能不趋利避害,即“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于是人们往往从考虑个人利害的角度去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韩非观察当时社会生活,从许多方面来论证他的观点。

(1)父子关系

“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消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谁或怨者,皆挟相而不周于为己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其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

(2)夫妻关系


在韩非看来,夫妻的关系:“非有骨肉之也,爱则亲,不爱则疏”。“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懈,妇女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妇人事好色之丈夫,则身死见疏贱。”夫妻关系完全是性的关系而毫无情感可言,所以夫妻之间也是利害关系。

(3)君臣关系

在韩非眼里,君臣关系就更是利害关系了:“主利在有能,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韩非子•孤愤》)君臣之间都是以计算之心相待,他还说:“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行也。”(《饰邪》)韩非子认为君主的地位是大利之所在,人人要争夺,儿子、后妃,奸臣都在算计他,所以“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君臣之间就是相互算计:“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在这里,儒家给封建关系蒙上的那层温情脉脉的面纱“父慈子孝,君惠臣忠,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朋友有信,”被他一把掀了起来,露出了令人毛骨悚然的现实。他认为君臣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君仁臣忠”的存在。

(4)同事关系

在韩非看来,同事关系也只是利害关系了:“狂者东走,逐者也东走,其东走则同,其所以东走之为则异。故曰:同事之人,不可不察也。”(《说林下》)意思是大家虽然是同往一个方向走,但走的目的不同,各人有各人的打算,甚至他们的目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相互戒备,或者相互争斗就是不可避免的。韩非此论正好是给他自己的死找了一个注脚。李斯陷他于死地,正是因为妨嫉他的才能。正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5)其他各种关系

在韩非眼里,遍天之下,无一不是欲利之人,他说:“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韩非子在这里描绘了一副阴暗的人心和冰冷的人际关系的图画。在他看来,父母喜欢儿子,不喜欢女儿,是因为儿子能够养自己老。儿子小时候亲爱父母,是因为没有父母就不能够生存,长大后就看重自己的利益,借口父母对自己不够疼爱而对父母奉养简薄。父子之间尚且如此,其他的关系自不待言,雇用者和被雇用者之间

,买主和卖主之间,君臣之间,人与其他动物之间,都是一种计利的关系,有利则相亲,无利则情疏,闻利则趋,见害则避,这是一种必然的规律,总之一句话,人是利己自私的动物,皆挟一颗自为之心,他把荀子的性恶论发展到了一种极端的地步。荀子认为人的性恶可以因礼义的教化而改变,韩非则认为人之性恶是为了满足人的生理需要而产生,没有改变的可能,他认为人天生就是坏东西,要统治人,就得靠暴力,靠法制,这才是富国强兵之道。

他曾举“不才之子”来说明。他说“不才之子”为恶,父母怒之而不改,乡亲讥之而不为动,师长教之而不为变,只有官吏捕头拿着刑具来了才因惧怕而变其节易其行。为什么呢?其不改恶行,是因为为恶可以得利;其改变恶行,是因为改变可以避免受刑,无论行为的改变与否,都体现着好利而恶害的永恒人性。

韩非否认教化的作用,反复指出教育感化是没有用的,仁慈是教不好子女的。“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你薄爱而教笞,子多善,用严也。”他认为治理百姓也如管教子女一样,讲慈惠仁爱,不仅不能止乱,反而姑息养奸。多一分慈爱就少一分威信,多一分暴力就多一分权力。

韩非子根据自己的人性观,为君主建立了一整套制人、防人的统治之术,这种统治术的大要就是要运用好“赏、罚”二柄。他曾说,人性好利,故君主可用赏来对付,人情恶害,故可用罚来对付。有赏、罚这两柄软硬刀子,君主就可以使天下所有的自私虫(人)来为自己服务,以成就自己的大私。

韩非子与商鞅一样,有刻薄寡恩的性格,这影响了他对人性的正确认识,毫无疑问,他对人性和人际关系的理解是片面的,在他的字典中只有征服,而没有爱。他所发明的这一套思想,封建统治阶级引为同调,并把它秘而藏之,用于统治天下的活动之中,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君主的政治史,就是韩非子人性观的应用史。

需要指出的是,法家在义利观上主张重利贼义。它认为儒家所说的义在春秋战国时期,在争城掠地、称霸图强的角逐中,义只有玩赏的价值,毫无实际的功用,不能治国而只能亡国。

那么,要想在群雄逐鹿中争雄称霸,只能富国强兵,要富国强兵,必须赤裸裸地追求利。但是这利绝不是臣民个人或某些小集团之私利,而是君主代表的统治阶级之“大私”,即“公利”,私利与公利是严格对应、截然对立的,因此法家之重利贱义,正是为了不遗余力地追求和维护它心目中的“公利”,而不是提倡和肯定私利,这是法家义利观主张的唯一价值标准与价值导向,也是它的唯一目的。

法家还认为,既然每个人都好利恶害,但如果任凭这利己之心漫延下去,就会危及君主专制的稳固,那么,如何反对和防止“私利”对“公利”的损害呢?具体说有三个方面。

首先,利己之心既然是与生俱来的、不可避免的,那就不能不予以正视和承认。

其次,不能任私心膨胀,必须加以利用,即充分地运用“赏、罚”二柄,明赏悬利,严罚设害,使臣民虽然出于利己之心总想从君主处谋私利,但又慑于权术的威力,却又不能不服从于君主,服务于君主,为君主之“公利”而尽心竭力。

第三,充分利用这种导向,就会止息臣民的利己之心,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秩序及其利害关系,从而达到了“废私兴公”的目的,即从根本上保障了统治阶级的“公利”。

4、法家的治国论

韩非是我国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封建中央集权专制提供了政治理论的根据。秦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虽然不再公开打法家的旗号,然而,法家思想的精髓却被历代统治者延传下来,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封建地主阶级便采取了儒表法里、或阳儒阴法的治国策略,这是为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家的治国思想。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战国末年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即将形成的形势下提出来的,它的理论核心是通过加强君主专制,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来说,韩非为封建帝王提供的统治术的政治形式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是指立法大权归统一的中央政府掌握,这表明诸侯分权的政治局面即将结束,郡县制将要完全取代分封制。

“圣人执要”,是指中央政府的权力最后决定权在皇帝手中,即实行君主专制独裁。这种加强君权的主张,适合当时即将出现的封建大统一的要求,它自然会受到秦始皇和后来封建帝王的欢迎。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集法家之大成,构成了一个“以法为本”的法、术、势相结合的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为封建专制主义奠定了思想基础。

(1)论法

法就是法令,成文法,是“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公布于百姓者也。”一国的君臣上下,都以之为判断是非、指导行为的标准。

韩非认为要实现法治必须有几个原则:

第一,不仅是公布的成文法,使人人遵守,而且法要统一,在地域上统一,在时间上统一,不能前后彼此矛盾,否则就有人钻空子,利用法的不一致性,作弊利私。

第二“法不阿贵”,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用人唯亲,赏罚要得当、公正,以体现法治的公平性。


第三、法要严峻。他所谓法治,实际上也就是刑治。他主张厚赏重罚。重刑的目的,在于扩大影响,使民有所畏惧。

(2)论术

术就是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之替御群臣者也。”也就是说,韩非的术,实际上就是君主用各种不可告人的阴谋,考察臣僚的一种权术。我们可以把韩非关于术的运用概括为三点。

第一, 主要把自己打扮的高深莫测,使臣僚对自己可望而不可及。君主对谁都不要表其真实情感,对谁都若即若离。也不要让人知道自己的好恶,以免被人钻了空子。君主还要喜怒无常,做到“其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可解也。”

第二,  

君主要行无为之道,凡事藏而不露。

第三,  

君主要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独尊地位,要设法堵塞大臣和大臣、大臣和人民之间的通道,以维护自己的地位。

3、论势

势就是位,指国君的威势,即政权。

韩非重法,以法为核心,但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君主集权,执法要靠君主,因而单有了法还不行,所谓君臣不能共权,大权一定要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韩非是个君权绝对论者,在他看来,君臣不同道,同时君主是最高贵的,是凌驾于万物之上的神明,君权又是不可侵犯的,即一切权力归君主。权势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君主如何保持其势呢?

第一,权势为人主独揽,绝对不能与臣下共权,为臣下所劫持。

第二,君主要象防止窃贼一样警惕大臣对于君权的窥窃。君主为了保持君权,要利用一切手段防止臣民,控制臣民,组织情报网,了解危害君权的行为。

第三,法、术、势三者必须结合起来,这是巩固君主专制的手段。法是公布出来让百姓遵守的,而术则只是由君主秘密掌握,用以保证法的贯彻执行的,而势则是贯彻法和术的先决条件,韩非对法术势三者之间辩证关系的见解,是他对前期法家法治思想的发展,也是他法治理论的核心。

战国时期,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起到了巩固新兴封建制度的作用,促进了秦政权的统一,但是韩非基于人性恶的理论,反对儒家的仁义爱惠,实际上是主张对人民进行残酷的镇压,这是法家不及儒家高明的地方。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由于实行极端的专制独裁,刑法严苛,甚至焚书坑儒,对农民实行繁重的赋役和残酷的剥削,结果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矛盾的激化,秦末暴发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的暴政,汉以后,统治者多吸取秦亡的教训,采取仁义和刑罚并重的统治策略进行国家治理,或者实施儒表法里的统治。


胜利和眼泪!这就是人生! ——法 巴尔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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