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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之少数民族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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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人生   发表于 2011-8-30 23:5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国少数民族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的情况不同,历史传统与风俗习惯也不一样,因而伦理道德及其规范形式也有很大差别,并形成许多不同的民族特点。我国各民族伦理道德大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

在少数民族中有些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汉族大体相近,先后发展了封建制(包括农奴制)经济阶段,其中藏、傣地区及维吾尔、蒙古族的一部分地区还处在这种经济形态的农奴制早期阶段,只有满、朝鲜、蒙古、回、维吾尔、白、壮、布衣、土家族等三十多个民族中的大部分地区,是处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的高级阶段。

民族道德的发展状况是由经济状况决定的。所以上述民族的伦理道德,也基本上带有封建社会民族道德的特征。新中国建立以前,上述民族由于发展程度较高,与中国汉民族的交往较多,因此,汉民族封建伦理中的“三纲五常”、“忠孝仁义”、“男尊女卑”等思想对他们的影响也较深。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这一套伦理观念,并和自己的民族特点相结合,用以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为,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在民族道德的阶级性上,由于上述少数民族的内部存在着两大对立阶级,因此在道德方面也相应地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民族道德,即统治阶级的伦理道德和被统治阶级的伦理道德,一般说来,在这些民族中,被统治阶级,即农牧民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因而也没有系统的道德理论,他们的道德思想只能通过民间传说、故事、民间谚语、民间习俗或民族冲突等方式在民间撒播和流传,不足以影响或左右整个民族的道德风尚和道德面貌,相反,居于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一方面利用他们的地位和权势,向全民族推行自己的道德主张,一方面又通过培养为其服务的文人来为自己的道德利益作论证,他们把本民族的成员划分为贵族和平民,又在不同阶级中区分出不同的等级,上下尊卑之间界限分明,贵族和平民之间如鸿沟相隔,连在缔结婚姻时,也必须以门当户对的等级观念作为主要条件,不得越雷池一步。如傣族《上司对百姓的训条》中,就主要反映了领主与农民之间不能变移、不得僭越的阶级观念,认为“不是头人,你却像头人一样,是不对的;是小头人,却摆出大头人的架子,是不对的;不能把五十丈高的地位,提高到一百丈;不能把一百丈高的地位,提高到二百丈。”在这个训条中,大量充斥了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所进行的种种道德训诫,它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规定或要求人们“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反映了强烈的统治阶级的道德意识。

第二、在民族道德的原则上,企图用天、人、相结合的方式来表示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提出忠君孝亲和男尊女卑。如蒙古族的缔造者成吉思汗(1162—1227年)是个曾经征服世界的人,他曾宣称:“人假如有点孝顺之心,天必知晓。”因此他认为天有思想意志,并试图把敬天作为整个伦理思想的基础,坚信“汉人尊重神仙犹如汝等敬天,我今愈信真天下也。”他还强调指出:“凡一个民族,子不遵从父教,弟不能听兄言,夫不保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那么,这个民族就要灭亡。他说:“能治家者即能治国”,因此他要求人们要绝对地忠顺其主,否则,“连其子孙都要遭斩罚”,成书较早的《蒙古秘史》也强调(1)必须以汉教为中心,使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皇帝与臣民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忠恕之道”。(2)以父权为核心,“孝悌感天”,使家庭之中父亲与子女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孝治之道”。(3)必须以信赏必罚为内容,“信义道天”,使社会上朋党密友之间能够形成一种重义轻利的“信义之道”。这种伦理思想与汉民族的以血缘宗教为基础的忠君孝亲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第三、在民族道德规范上,更加明朗化和条理化。如在藏族《礼义问答卷》《萨迦格言》和维吾尔的《福乐智慧》等著作中,在傣族的一系列道德训条《上司对百姓的训条》、《爷爷教育子孙的训条》、《教育女人作媳妇的训条》等中,均对各自的民族规范作了阐述和发挥,使之更加系统化和条理化。

第四、在民族道德的功能与作用上,普遍重视把社会道德与宗教道德结合为一体,以协调民族内部与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如明末清初回族著名伊斯兰伦理思想家王岱舆(约1570—1610年),在他的《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等著作中,就特别强调道德的社会功能与作用,并把社会现实中的伦理纲常同伊斯兰教伦理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伊斯兰教徒既要“顺王”,又要“忠君孝亲”。按《古兰经》的规定,“除他(真主)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但是王岱舆提出顺王、忠君、孝亲三位一体,即既要拜真主,又要拜君亲,区别只在于形式而不在于内容。这样就有效的解决了封建时代中国穆斯林所遇到的二元忠诚问题。

第二种类型

除了上述民族过去处于封建经济发展阶段外,还有一些民族处在奴隶制的经济发展阶段,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四川、云南两省交界的大小凉山的彝族地区,在那里,曾保存着较完整的奴隶制社会形态。就总体而言,民主改革前,彝族大部分地区己发展到封建地主经济阶段,但只有凉山彝族地区奴隶制特别突出,与此相适应,此地区的伦理观念还带有奴隶制社会的道德特征。

第一,民族道德中带有明显的奴隶制的烙印,在旧社会,凉山彝族地区的奴隶主自称“色颇”,意即“主子”或“统治者”,他们的道德观念认为,自己是天生的统治者和主人,因此,他们天然拥有对奴隶、土地和牲畜的支配权力,奴隶生来就应听从他的摆布,也理所当然地是他们的奴仆,对奴隶可弱者进行压迫和剥削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是一种完全合乎道德的行为。相反,在凉山彝族的奴隶阶级那里,却有着与奴隶主阶级根本对立的道德观念。他们借助民谚的形式强烈谴责奴隶主阶级是不道德的:“老虎再凶只吃肉,金钱豹再凶只喝血,主子吃人不卡喉头”。他们把奴隶主看成是比老虎和金钱豹还凶狠的猛兽,表达了他们深受压迫、剥削的无比愤怒和对奴隶主阶级“吃人不卡喉头”罪恶行径的切齿痛恨,因此他们认为对主子不能讲真理:“一切做给主子看,一切吃给火炉看”,主子欺骗愚弄他们,他们也要欺骗愚弄主子,这些都鲜明地展现了两大对抗阶级在民族道德观念上的根本对立。

第二,奴隶制等级观念十分浓郁。凉山彝族在人伦关系上,把所有的成员分为五个等级:兹莫、诺合,全称色颇(即主子),他们被认为是天然的土地和奴隶的主人。曲诺、阿加、

西,这三个等级都是被统治者,处于被奴役地位,叫白彝。这种等级制度由血统而定,贵贱分明,尊卑有等,确定不移,不可逾越,正如彝族民谚:“土司掌官印,黑彝骑骏马,白彝背梨头”。“地是白彝男子耕,芥饼黑彝男子吃。”奴隶主自视血统高贵、纯洁,鄙视劳动,奴隶则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和个性,没有做人的地位与尊严。

第三,彝族人视家支(族)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家支是由同一祖先繁衍而来的十代以后的子孙,以父亲的血缘为基础,由父子连名的为纽带联结起来的政治伦理性组织,家支头人由维护黑彝阶级利益、娴熟习惯、阅历深、见识广、善于解决纠纷的家支成员拥戴的人担任。头人不具有高于一般家支成员的特权,也不能世袭,家支内部遇有重大事件,如官司、诉讼等,均要召开头人会议与家支成员大会裁决。因此,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中,各阶级都力图依靠家支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并把家支视为重要的道德观念。

第三种类型

民主改革以前,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主要是西南、东北与中南一些民族地区,例如傈僳、佤、景颇、独龙、怒、布朗、基诺、珞巴、瑶、黎、鄂伦春、鄂温克、赫哲等民族中的部分地区,还残存有比较浓厚的以公有制经济生活为特点的原始公社制度,形成的是一种原始民族道德。

第一,生产资料公有观念突出。在这些民族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所使用的生产工具非常原始、简陋,其生活方式尚处在“刀耕”状态,即主要依靠采集、捕鱼和狩猎为生。即便是有了农业,其耕作方法也是“刀耕火种”、“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方式,阶级意识和特权思想虽然开始萌芽,但分化尚不明朗,生产资料均属公共所有。

第二,原始的集体观念强烈。在上述民族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活方式原始,族体成员以单个人的力量不足以抵抗野兽的袭击和外族的侵扰,故与人的地位、尊严、独立人格、个性自由、人的价值等观念相联系的自我意识还不可能出现,所以他们作为族体成员之一,总是天然地把自己融合在氏族、部落的全体观念中,总是把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乃至于个人生命同群体生命融为一体。”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只有集体而没有个人,当然,他们的集体观念与我们现在所讲的“集体主义”思想决不能同日而语。他们的“集体观念”是一种原始的集体观念,带有明显的狭隘性和局限性,而我们现在所讲的集体主义思想,则是经过从阶级社会的各种道德观念提取出来的行为准则,较之于原始的集体观念,己鲜明地表现出时代的变迁,它是人类认识上升到一定阶段以后才会有的精华。

第三,原始平等思想浓郁。在各项物质资料生产中,除少数老弱病残及孩子外,坚持共同劳动,是上述民族的共同特征,与此同时,在对待劳动成果即对产品的处理上,坚持人人平等,人人有份,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认为“有饭不给大家吃,是最害羞的事情。”(独龙族的苦聪人)这是上述民族在物质产品分配中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处在原始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伦理道德所遵守所通行的准则和惯例。

除此之外,在上述民族中,还存在着血族复仇、群婚等道德观念,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必须把以参加“血族复仇”作为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在一些民族中所盛行的抢婚制兄妹同婚、姑舅表亲婚等,均带有原始民族婚姻道德观念的遗迹。

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共同特征:

不同的社会生产条件,自然产生伦理道德的不同特点。由于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深山老林,边远封闭,生产力水平低下,又都受到外族的侵略和压迫,因此,他们的伦理道德也往往带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如具有较强的民族凝聚力、亲和团结,在外族、外国侵略势力面前,同仇敌忾,英勇反击,有着光荣的爱民族、爱国家的传统。他们反对分裂、主张统一。乐于互相帮助,救困扶危,反对自私和见危不救。提倡勇敢,自强不息,刚毅果敢,反对怯弱、优柔寡断,主张勤劳为生,节俭度日,反对懒惰、铺张浪费;酷爱自由,向往和平,反对征战,赎武穷兵;崇尚正直、诚实、善良、纯朴;反对虚伪、狡诈、邪恶、阴险;注重礼仪、礼节,讲究文明礼貌;反对粗野、说话不分场合;提倡尊老爱幼,尊敬长者;反对忤逆、不孝;提倡爱情忠贞、纯洁,反对朝三暮四,水性杨花,等等。其实,这些共同的道德特征,在汉民族身上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它们实际上己成为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优良传统道德,也是中国民族文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放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使过去处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各少数民族均跨入了社会主义阶段,成为社会主义多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各族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废除了民族剥削制度,实现了民族平等,加强了民族团结,密切了民族关系。各民族人民发扬共产主义培养起来的优良道德风尚,并对固有的伦理道德文化遗产进行了批判改造,从而使各民族伦理道德获得了新生。它们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己被用来直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而其中的消极因素正在被人们逐步认识并加以改造,所有这一切,都预示了中国各民族伦理道德将获得交融互补、蓬勃发展的新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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