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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志方略乡约大学堂]吕氏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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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罗盘_2   发表于 2012-2-14 19:57: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吕氏乡约》概论






《吕氏乡约》吕大忠撰,《乡仪》吕大钧撰,民国十六年据宋嘉定本景刊,半页七行,行十五字,小字双行,行十七字,白口,单鱼尾,四周单边,后有朱熹考证,版心下记刻工姓名,上记字数,钤印:安乐堂藏书记。



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吕氏首创《吕氏乡约》。乡约者,邻里乡人劝勉协济之约,要在“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一族之人,“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主事)、“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聚会)、“犯义之过,其罚五百,不修之过,其罚一百”(罚式)。



其患难相恤者,有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项。若有水火之灾,“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若有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若有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稍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若有死丧,“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若有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期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期罔,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若有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若有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其乡仪分宾仪、吉仪、嘉仪、见仪,各有定式。


后有一跋:往年冬,大有尝更定吴门聚拜之仪,及期而会,位叙秩然,进退惟肃,礼俗之易兴也如此。今得晦庵先生所订吕氏乡约、乡仪,用刊诸梓,贻我同盟,庶将因二篇之载而广之。平居周旋里党,无一不中节,则礼俗之盛当不止岁时聚拜而已。嘉定壬申长至前十日郡文学李大有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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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仅是物质的,而且是精神的;国家不仅是生理的,而且是心理的。所以,国家不仅需要发展、进步与繁荣,还需要自信、自豪与自尊。  ——雅志方略《国家全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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