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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立足职能定位加强派出检察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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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就是幸福   发表于 2013-5-21 11:29: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年10月9日,高检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促进检力下沉的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近年来,山东省枣庄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高检院关于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部署,把建设派出检察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谋划,积极建设,强力推进,努力打造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新平台,取得了初步成效。

    对派出检察室提出“三个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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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检察机关特别是派出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实践,枣庄市检察机关对派出检察室工作提出了“三个四”的工作要求,即履行“四项职能”、发挥“四个作用”、达到“四个效果”。

    履行“四项职能”指履行对基层司法、行政执法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接受和初步办理各类群众诉求的职能;积极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职能;面向基层深入开展各类法制教育,扎实做好惩治和预防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

    发挥“四个作用”指发挥好搭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作用;填补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监督空白的作用;延伸法律监督和检察业务触角的作用;建立检察人员开展群众工作平台的作用。

    达到“四个效果”指达到促进基层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明显提升的效果;辖区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的效果;“涉检涉诉”信访数量明显下降的效果;社会矛盾纠纷明显下降的效果。

    派出检察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派出检察室的建设缺少明确法律规定,不能完整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派出检察室是高检院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改革,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能而设立的,其依据是高检院制定的内部文件《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但目前仍未出台相关法律。

    2.派出检察室建设受到人员、经费的限制,工作较难全面开展。一是检察室建设和运转经费欠缺。目前区县一级财政都各自独立核算,区县财政困难的地区无法应对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支出。二是人员力量欠缺,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人员一直不足,检察官队伍后备力量匮乏,更做不到将精干力量配备于检察室。

    3.派出检察室与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清晰,容易产生重合,需要沟通协调好。一是在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等方面与控申部门职能存在重合;二是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方面与预防部门职能产生重合;三是与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职能存在重合,表现在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等领域存在重合;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职能存在重合。主要是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及如何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职能有重合。

    加强派出检察室工作的五项建议

    1.明确派出检察室的法律职责。

    修订完善有关派出检察室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些配套措施建设。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派出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包括派出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组织结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置程序等规定。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完善检察室的工作,如规定对派出所、派出法庭、司法所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等。

    2.解决办公经费、人员配置问题。一是以政法专项经费拨款和人员招考为依托,解决派出检察室的经费和人员问题。二是科学设置、稳步推进。新设检察室要事先考虑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解决好办公场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保障条件,做到成熟一个、设置一个、规范一个。

    3.明确派出院内设机构与派出检察室相互之间的关系。制定派出检察室职权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明确派出检察室的地位和职权,并规定其与派出院内设机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其职权范围。

    4.加强对派出检察室的监督管理。为了防止派出检察室脱离监管,或因自身管理不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检察室安全平稳运行,保证派出检察室检察官不出问题,可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派出检察室的规章制度建设并强化内部管理;二是派出院要加大对派出检察室的巡回检查力度;三是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检察室的管理。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督,采取视频检查的方式,对检察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引入外部监督。

    5.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建设特色派出检察室。检察室可以结合辖区内乡镇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建设成亮点突出、特色鲜明的检察室。一是要深入认识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把“社会管理创新”融入到日常检察工作中,做到创新工作常态化;三是要及时进行经验总结,认真推广和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派出检察室知名度和影响力,让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了解、认可和支持。

    (作者: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孙翠林 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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