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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常识--社会风俗--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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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人生   发表于 2011-7-21 15:47: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早婚

《周礼.地官.媒氏》:规定,男不超过三十而娶,女不超过二十而嫁。但是历代统治者为增殖人口,多征赋算,或为及早承断帝位,传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间早婚,并亲身实行之。民间从增添家庭劳力,保证财产后继有人等因素考虑,也普遍实行早婚。

汉昭帝八岁断位,时上官后才六岁,十岁时册立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岁;

汉平帝九岁继位,权臣王莽以九岁之女嫁他为皇后。

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织绮,十四采桑南陌头。十五婚为卢郎妇,十六生儿字阿侯。”

唐李白《长干行》:“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

2.同姓不婚

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

《礼记.大传》:“系之以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论。”

3.良*禁婚

古代奴隶、百姓平民与贵族互不通婚姻。该制度造成无数人间悲剧。

*女身在乐藉,属于*民,非脱藉为良,不能嫁人。婢女为家内奴隶,无人身自由,不能自行择偶或匹配士人。

雍正初,陆续废除良*之分,不再禁止通婚,但积习难于骤改,直至1911年后,才有所转变。

《唐律.户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

《宋刑统.户令》:“奴诈称良,娶良为家女为婚者,所生子孙女从良,女方知男方为奴者,从奴。”

《元典章》十八:“良家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论;强收主女者,处死。”

4.门阀婚姻

魏晋时期,世代**的家族成为士族,普遍的农工商之家称为庶族。士族不与庶族通婚。

安史之乱后,族谱散失,门阀衰落,士庶不婚的习俗才告废止。然婚姻必须“门当户对”已成固习,甚至流毒至今。

5.媵(ying)妾

周代,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夫人,女方须以侄(兄弟之女)娣(妹妹)随嫁,同时还须从另两个与女方同姓之国各请一位女子陪嫁,亦各以侄、娣相从,一共九人,只有夫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于贵妾。媵,相送,引申指陪嫁。诸侯和正妻如亡故或被休,不可再娶,应由众妾中依次递补,此种制度称为媵妾或媵婚制度。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而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伺一聘九女。”

6.烝(zheng)报婚

奴隶社会习俗。“烝”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报”

是指兄、叔死后,弟娶寡嫂,侄娶婶母。也称“收继”或“转房”。

在地主阶级的封建制确立以后,烝、报渐被视为“【****】”的淫行。但是民间依旧存在。

7.赘婿婚

女子不出嫁,而招男子入女家为婿。也称作“入赘”、“招女婿”。

赘婿历史悠久。秦汉时,*视赘婿,在政策上予以歧视,曾令赘婿及囚徒一起赴边屯戌。

唐宋时,蔑视赘婿,称为“疣赘”。但赘婿婚从来就不违法。

宋范政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及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

8.纳妾

男子除主要配偶外还要有次要配偶。一夫一妻制。

周制规定,天子、诸侯皆有媵妾;卿大夫一般有一妻二妾,允许妻死再娶;士阶层,一妻一妾;庶民只允许一夫一妻,因而称为“匹夫匹妇”。

妾的来源主要有买而为妾、奔而为妾、夺而为妾、“烝”而为妾、收婢为妾等手段。

纳妾的婚姻制度,直至现代才被废除。

9.填房

丈夫原配妻亡,再续之妻称“填房”。填房多为年轻寡妇或大龄姑娘,或为翁婿关系密切,长女出嫁后亡故,以次女续配。

10.续弦

古时以琴瑟来比喻夫妻,故丧妻称断弦,再娶为续弦。

11.再醮

寡妇改嫁称再醮,必经族长同意,否则不允。出嫁时不得坐轿,在傍晚时分,于路口坐摇篮前往。若带子女,该子女被人看不起,蔑称为“拖油瓶”。

12.私奔

男女双方相亲相爱,一方或双方父母不同意,无奈则私奔,待生育后婚姻即成事实。

例如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婚姻。

13.守节

妇女在丈夫死后守贞不再嫁人,如翁姑在堂及有子,则需奉老扶孤。

14.殉夫

夫死而妻以身殉,称为“殉夫”、“殉节”或“节烈”。自尽而死的妇女称为“烈妇”。其方式有绝食、自刎、投水火、吞金、服毒,最常见者为自缢。一般,殉夫的妇女多无子嗣(包括过继之子)或未生育者,有子嗣干则须抚孤**。

15.一妻多夫

即妇女有一个以上的丈夫。民间,因穷困所迫,或妇女稀少,也有兄弟几人合娶一妻或另请男子帮自己养家(拉帮套)的现象。此外,又有“挂账十年”的名目,为贫苦妇女经丈夫同意,由媒人再介绍一夫,为期十年,聘金归本夫的做法。均属于一妻多夫。

清赵翼《薝曝杂记》:“甘肃省多男少女,往往有兄弟数人合娶一妻者。”

16.面首

女皇帝、太后或公主丧夫或为满足情欲公开地有一个或几个情夫,以其美姿容,故称“面首”。如南朝宋山阴公主有面首三十人;唐代女皇武则天,临朝称制,改国号周,张易之、张昌宗兄弟、薛怀义等皆其“面首”。

17.指腹为婚

双方家长,于孩子尚未出身之时,即约定为婚姻。又有怕男女长成后,互不相认,或一方不守信诺,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一幅为凭证者,称“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

18.童养媳

收养【****】进门,待长成后给子弟作妻子的婚姻形式。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劝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

“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

19.冥婚

亦称“阴婚”。即男女两家为死亡的未婚子女联姻。周代民间已有流传,历代盛行不衰。如东汉末曹操幼子曹冲十三岁而卒,为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北魏穆崇玄孙平城早卒,追赠驸马都尉,与孝文帝时死于宫中的始平公主冥婚。

宋代,专为未婚早亡男女两家说合联姻以赚取财帛的人,称为“鬼媒人”。

20.典妻

将妻子议价典给他人,典约期满,以价赎回,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典妻之外,又有雇妻,即将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

典妻、雇妻与卖妻不同处于暂别人占有,而非永离。多出于下层社会,因饥馑贫病不得已而为。典雇他人妻子者,往往以生子为目的。其俗起于宋、元,尤流行于江浙一带,封建王朝曾以法律加以禁止,无效,乃采取听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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