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类繁衍生息的主要方式,是家庭、社会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开端,所以古人非常重视婚姻,称之为“婚姻大事”。《周礼》说:“婚者,礼之本也”,《周易•易辞》说:“夫妇者万物之始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
一、中国古代婚姻形态的嬗变
1、血缘家族
人类之初,聚生群处,“男女杂游,不媒不聘”,处于一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杂乱婚状态,根本构不成家族、氏族,所以算不上严格的婚姻。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婚姻形态――血缘家族,又叫“班辈婚”或“兄妹婚”,它排除了祖辈与少辈、父母与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出现了婚姻的第一个禁忌——乱伦禁忌,而同一辈分的男女皆可互相婚配。古代关于伏羲和女娲的神话传说即是实行兄妹婚遗迹的记载和反映。
2、族外婚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智力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同一血缘婚配的害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于是人们开始抵制血缘婚,先是亲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被禁止,继而是堂兄弟姐妹,最后连最远的旁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也被禁止的时候,人类社会就进入了族外婚阶段,也叫“普那鲁亚婚”,即通婚必须在两个氏族之间,甲氏族的所有男子与乙氏族同一辈分的女子均可婚媾。由于婚姻对象不固定,所生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3、对偶婚
对偶婚制下,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同时他也成为这个女子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种夫妻关系仍然比较松散,双方都不能长久的独占对方而可以轻易离异或另找主夫、主妻。子女仍是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炎帝母亲任姒“游华阳,见神龙首,感生炎帝”,黄帝母亲附室“见大电绕北斗星枢,感而怀孕”生黄帝,商契母亲简狄吞玄鸟卵生契,周弃姜嫄母亲履巨人迹而感生弃,都反映了当时的婚姻状况。
4、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过程也就是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转化的过程,其间经历了长期的斗争。一夫一妻制初期,女子抵制出嫁或出嫁后长期滞留娘家,只是有了身孕以后,丈夫才把她接去“坐家”,不准在有外遇。妻子分娩后,丈夫为了夺取子女的所有权,甘愿坐褥,即装作生育的样子坐在床上,接受亲人的祝贺,古代叫“产翁制”。《楚辞•天问》:“伯禹腹鲧,夫何以变化?”屈原的疑惑,就是这种风俗的反映。
二、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形式
中国古代,男女婚姻年龄,儒家主张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而墨家则主张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从历代实际情况看,男女婚龄一般大致在墨家的主张范围内,但各代、各种身份地位之间又存在较大的差异。
1、媒妁婚
媒妁婚是指由父母之命、媒人之言而决定婚姻的聘娶婚制。中国古代男女的婚配一般都要通过媒妁介绍,双方父母决定,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男女婚姻的介绍人、牵线人,专门“谋和二姓”,分官媒和私媒两种。官媒是国家官吏;私媒多由妇人充当,故俗称“媒婆”。媒妁一般由有威信、受人尊敬的长者担当,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委托,为男女婚事奔走,以成人之美,两家遇到纠纷时,从中调停。如果婚姻不用媒,便会遭人耻笑,《诗经》上说,“伐柯如何,非斧不克;娶妾如何,非媒不得。”媒妁婚从西周以后成为社会婚姻的主流,故有“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婚”之说。然而,当媒妁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后,为谋取私利,便经常用花言巧语使两家订立婚约,“之男家曰女美,之女家曰男富。”男女双方的不甚了解往往给婚姻造成许多弊病。
2、收继婚
收继婚又称“转房婚”或“蒸”、“报”婚。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叫做“蒸”;兄长死后娶寡嫂或叔死后侄儿娶婶母叫做“报”。这种婚制在春秋时期中原地区的统治阶级家庭中较盛行。进入封建时代后,中原的收继婚受到一定限制,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更是经久不衰。《史记•匈奴列传》记载:“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汉统治者与匈奴、乌孙等少数民族“和亲”,那些远嫁异域的汉家姑娘就遇到了转房问题,但最终也只好“从胡俗”。王昭君在匈奴呼韩爷单于死后,又被呼韩爷单于的儿子收继;解忧公主在乌孙也曾四朝三嫁。明代蒙古地区的收继制仍然盛行,蒙古俺答汗的外孙女“三娘子”才貌出众,被俺答汗娶以为妻,俺答汗死后被其子黄台吉收继,黄台吉死后,又被其子扯力克收继。
3、媵妾婚
媵妾婚是宗法制下一夫一妻制的变形,盛行于先秦的贵族阶层。当时,贵族男子在娶嫡妻时,可同时得到若干陪嫁的“媵”、“妾”。媵一般出自嫡妻的妹妹或侄女,嫡妻受宠幸与否,直接影响到“媵”的荣辱,嫡妻被休,随嫁的“媵”也往往随之被休。“妾”一般是买来的,比“媵”的地位低下。后世“媵”、“妾”统称为妾。媵妾婚实际上是上古族外婚与一夫一妻制在奴隶制下的结合,是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确保传宗接代,同时也是特权阶层一夫多妻的借口。秦汉以后,演变为封建帝王的后妃制。
4、入赘婚
入赘婚指男子入赘女家的婚姻形式,是从妻居入赘服役婚的遗留与发展。赘婿婚之家,一般是有女无男,招婿以生孙承继家业或奉老为目的;而男家一般是因为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只好让儿子入赘女家为婿。赘婿地位很低,所生子女随妇姓。宋代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婚姻不问门阀”的影响,一方面,不少人“屈身为赘婿”,争相入赘富裕孀妇之门,另一方面,摘引进门的女婿与亲生儿子的地位平等,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
5、典卖婚
典卖婚是将妻儿作为财产议价典卖给别人为妻妾,典约期满按价赎回,或永远卖给别人。宋元时期江浙一带还流行过租妻制,即将妻子出租,按期限收取租金。这种做法多出于下层社会,乃是因饥馑贫病不得已而为之。
6、童婚
童婚指男女未成年而结婚,甚至出生前由父母指腹为婚。童婚包括指腹婚和童养媳。《后汉书•贾复传》记载,光武帝因贾复在战斗中身受重伤而大为感动:“闻其妇有孕,生女也,我子娶之;生男也,我女嫁之。”南北朝时,这种畸形婚姻相沿成俗,尽管宋代以后政府屡加禁止,但却收效不大。明代甚至割下母亲衣襟作为指腹为婚的信物。童养媳指收养幼女入门,待成人后给子弟作为妻子。贫困之家把幼女送与有子嗣之家作童养媳,长大后与主人的儿子结婚。清代有的富家子弟甚至孩子未出生,就抱童养媳入门,名为“望郎媳”。童养着不仅是主家廉价劳动力,而且还经常受虐待。
7、冥婚
冥婚又叫鬼婚,指未婚的死者之间结为夫妻。此俗在先秦时期称“嫁殇”。曹操曾为夭折的爱子曹冲聘甄氏亡女为妻并与之合葬。宋代冥婚大行,未婚男女死后,父母都要为子女托媒说亲,并且出现了专为未婚死亡男女说合联姻以赚取钱财的“鬼媒人”。宋代以后甚至发展为活人与死人结婚。《元史•烈女传》记载,东平杨氏,丈夫死后,夫家想找亡女合骨以成冥婚,杨氏竟自杀与丈夫合葬。《明史•烈女传》也记载了许多已婚女子甚至未婚女子,因男方夭死而自杀以成冥婚的事例。
8、自由婚
自由婚即男女不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限制,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结成夫妻。这种婚姻往往通过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如私奔来实现。西汉司马相如与才女卓文君相知相悦,但卓家阻挠,二人遂连夜私奔至成都。更多的是先偷食禁果,造成既成事实,最后逼双方家长不得不同意。自由婚是封建礼教禁锢、摧残的产物,而那些敢于冲破封建礼教罗网者,往往会得到进步学者的赞美与歌颂。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略)
三、历代婚姻礼俗
最初的婚姻仪式非常简单,男女互赠礼物就表示婚姻关系确定。从西周开始,上层社会的婚姻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政治色彩,原来纯属于男女个体之间的关系扩大成了重要的社会关系,相关礼仪也日趋完善,逐渐形成了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俗称提亲、说媒,男方遣媒向女方提亲,征得女方同意后,男家再请媒人以雁作为贽礼,正式向女家求婚。纳采用雁是取雁随阳气迁居,来去有时,信守不渝之意。“问名”即男方派人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
、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辰八字”。“纳吉”是男方得到女方生辰后在家庙进行占卜。若卜得吉兆,乃告会女家,婚事遂定,若得凶兆,则中断婚姻。“纳征”即男方下聘礼,正式订婚,这是“六礼”中关键的一步,一经纳征,双方亲事就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请期”即男家择定迎娶吉日,征求女方同意。“亲迎”即新郎到女家亲自迎娶新娘,这是婚礼中最重要的一道程序。
先秦时期,人们以迎女为迎阴气至家,所以必夜行,车服尚黑,执烛前往,故婚礼“不乐不贺”。新娘被迎进家门后,新郎新娘设宴共食,期间有“共牢”、“合卺”之仪。牢指祭祀的牺牲,通常是一头小猪;卺指瓢,古代一匏分为二瓢。“共牢”是新郎新娘共吃祭祀后的同一盘肉;“合卺”是新郎新娘各持一瓢对饮美酒。两汉之际始有贺婚习俗,男婚女嫁,亲朋故交一般都要执礼前来祝贺,主人设酒款待。魏晋南北朝时期,因为战乱,婚礼往往从简,甚至皇太子婚礼也省去“亲迎”礼,一般人家仅以拜堂了事。
隋唐时期,婚姻开放,礼俗纷杂,除传统“六礼”以外,还吸收了一些少数民族的婚俗,主要有“卜蒂安帐”、“下婿”、“催妆”、“障车”、“拜堂”、“合髻”、“弄妇”等仪式,是唐人婚礼更显隆重热烈、丰富多彩。“卜蒂安帐”即在堂前设置青布幔,称为“青庐”或“百子帐”,目的是迎新娘到此交拜。新郎一行到女家门前,要受女方家属的戏弄,口头戏弄甚至扑打,称为“下婿”。为了表示女家对女儿的惜别,喜车启程后,又有“障车”之仪,故意组织新娘离开。唐中期以后,此俗为乡里无赖利用,成为他们发财了锁的手段。“拜堂”有三项:拜天神地祗,拜高堂父母,夫妻互拜。“合髻”是新郎各剪下一缕头发用彩线系在一起。男女宾客不分长幼,争食钱果相戏,专门给新娘出难题,甚至拉曳牵捏新娘以为吉利,称为“弄妇”,即后世的“闹洞房”。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金钱财贿充斥于婚姻关系确定的各个环节。草帖、正帖互换过程中,不仅要写明男女双方的姓名、排行、生辰及父、祖的官职封号,男家还要写明聘礼数目,女家则要列具随嫁资装田产。有的还要于园圃、酒楼“相亲”,如果男方相中,便将一根金钗插于女子发髻上,叫“插钗”,如果不中意,则送彩缎二匹,称为“压惊”。相亲以后,依次下定礼、聘礼、财礼,都非常丰厚。据《梦梁录》记载:一般品官定礼要送珠翠、首饰、金器、匹缎、茶、饼、羊、酒等;男方聘礼要备“三金”:金钏、金镯、金坠,女方则送嫁奁。婚礼前一天,男家到女家“催妆”,送些冠被花粉供女子打扮,女家则到男家“铺房”以女家准备的帐幔、被褥等把新房铺设一新。亲迎用“花担子”(花轿),新娘在鼓乐声中上轿,进门后要“跨马鞍”。新郎“高坐”(坐于床上之椅)后,夫妻同牵“同心结”拜堂。第二天,新人拜尊长亲戚,新郎到女家“拜门”。
元代婚礼按照朱熹《朱子家礼》进行,有“纳采”、“纳成”、“亲迎”
三项,后来为强调家长主婚权利,增加了“议婚”一项,并把上古“同牢”、“合卺”改称“专席”,即新郎新娘专席就饮。
明清时期,贵族婚礼基本按照朱子成法,民间婚俗各具特色。北方地区,婚姻的确定一方面要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另一方面还要看换帖卜算的结果,“猪配猴不到头”、“兔见蛇如刀割”、“女大一泪涕涕”、“女大三抱金砖”等常常左右婚姻成败。“换帖”之后,在通过“相亲”、“过财礼”、“送嫁妆”、“迎亲”,婚姻始告大成。
四、关于离婚问题
离婚在中国古代又称“出妻”、“休妻”等。古代,离婚是男子的特权,女子在婚姻破裂时只能被动的被休弃。先秦时期,丈夫遗弃妻子可以不受限制。秦汉以后,虽有限制,但也是从维护“男尊”、“夫权”和复习传承的角度加以规定的。汉代《大戴礼记•本命》记载了休妻的七条理由:“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此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女子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被丈夫名正言顺地赶回娘家,甚至父兄可代子弟出妻,门生朋友也可代为出妻,致使许多恩爱夫妻遭离异。南朝刘瓛妻王氏,在墙上钉钉,有尘土落在隔壁婆姑的床上,婆姑随即以不顺舅姑之名出之;东汉应顺见好友许敬家贫无子,便替他停妻再娶;汉丞相陈平早年游手好闲,其嫂曰:“有叔如此,不如无有”而被其兄休掉;武帝时酷吏朱买臣之妻早年因嫌家贫而改嫁他人。
唐代,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七出”之外又有“三不去”的规定:即有所娶无所归(没有娘家可归),不去;与共更三年丧(为公婆守丧三年者),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具备三条之一者,虽犯“七出”也不得休。此外,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还增加了“义绝”、“和离”条款。如果丈夫“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
“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
随着宋明理学的兴起,对女性贞节要求越来越强,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和再嫁就越来越不为社会的所容。明太祖朱元璋曾下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亡夫守制,五十以前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大清会典》则规定:三十以前守寡,至五十以前不改节者,谓之“节妇”;殉夫或拒奸致死者,谓之“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往夫家守节者,谓之“贞女”。对于再婚改嫁者则给于惩罚: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