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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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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就是幸福   发表于 2013-3-24 14:1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有你就是幸福 于 2013-3-25 08:34 编辑

             中经济网山东频道讯 (孙伟)2013年1月11日,泰安市政府以第164号政府令公布了《泰安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  
       3月21日,泰安市盐务局作为泰安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就《泰安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目的意义、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执行内容信息进行了发布。
          据悉,岩盐资源作为我市的重要矿产资源,经过多年的开发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开发过程中也存在规划滞后、开采工艺不规范、产业链短、管理缺位、收益差、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除《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外,我市一直没有针对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行政约束。为此,为解决我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提高岩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地方的做法,结合当前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泰安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泰安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保护、勘察与开发、生产与经营、监督管理和附则。载明了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部门联合把关政府决策、资源整合、效率优先、企业准入、价格控制、工业副产盐集中处置、税费代征、盐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十三项具体规定和制度。
      《泰安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从岩盐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定、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方向,开采总量控制,项目许可、液体盐企业整合,盐产品价格管理、税费征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盐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保、物价、工商、税务等各职能部门职责。《泰安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全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此举必将使我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更好的发挥岩盐资源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富民强市、幸福泰安”建设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另外,发布会上还就《泰安市岩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出台背景以及重点词语进行了发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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