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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森林公安: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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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就是幸福   发表于 2013-4-13 17:2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有你就是幸福 于 2013-4-13 20:59 编辑

get.jpg 近几年,通过大力实施林水会战,滨州市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明显增多,但随之也产生了因为砍伐自家林木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滨州市森林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肆意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6月初,顾某与牟某两人与吕某兄弟达成口头协议,准备以十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他们在沾化县泊头镇西吕村自种的1500多棵杨树。之后,顾某与牟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杨树全部砍伐,并锯成树段贩卖。



  同年8月,顾某又以3万多元的价格,先后与西吕村的四位村民达成买卖杨树的口头协议,购买了他们自种的1400多棵杨树。顾某仍未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杨树全部砍伐,并锯成树段。而张某在明知顾某与牟某在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收购了树段,并加价转卖给了赵某。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介绍说,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顾某与牟某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的,仍然构成滥伐林木罪。”该民警补充说。



  滥伐林木构成犯罪,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也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张某、赵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然将数量较大的林木收购。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在审判过程中,四人都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因此,顾某及牟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顾某缓刑四年,处罚金四万元;牟某缓刑三年,处罚金两万五千元。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两万元。赵某因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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